摘要: 秦汉简牍概述所谓“简牍”,是“简”和“牍”二者的合称,二者都是我国古代在纸张发明以前的书写材料的名称。既然同为书写材料的名称,何以有&ldq
秦汉简牍概述
所谓“简牍”,是“简”和“牍”二者的合称,二者都是我国古代在纸张发明以前的书写材料的名称。既然同为书写材料的名称,何以有“简”、“牍”名称的差异呢?
首先,
是由用于书写的材料本身有性质的差异造成的。一般说来,所谓“简”,是竹质的书写材料,是用竹子截筒,剖以为片制成的。故“简牍”之名,首先是由“竹简”、“木牍”的合并简省而来。
其次,“
简”与“牍”也存在形制方面的差异。一般说来,作简的竹片比较窄,大都只能写一行字;而木片制成的牍,则比较宽,可以写多行字。因此,竹简与木牍,也存在形制上的大小与宽窄之分。不过,上述的区分,并不是绝对的。有时竹简也有比较宽的,可以写两行字;简也有用木制成的,称之为“木简”。只是这些都是比较少见的特殊情况,一般说来,“简”与“牍”大都存在上述两个方面的差异。
制作简牍的材料,除竹简系用竹子外,木简、木牍,有用柳木者,秦简《司空律》即有此记载;《汉书·路温舒传》谓以“蒲柳为牒”。根据西北地区出土的简牍,其木质多为毛白杨、水柳、红柳和云杉等。简牍的外表形式,首先表现为简牍有长、短不一的不同规格。根据已经出土的秦汉简牍,最长的简牍为三尺;中等长度的简,一般是秦汉尺二尺四寸长,约合今56厘米左右;短简的长度大都为秦汉尺一尺,约合今23厘米左右。间亦有八寸简,约合今18厘米。用以书写诏令的简牍则用长简。用以书写法律条文的简牍也是比较长的,历谱也有用三尺简牍书写的。用以书写经书的简牍也比较长。
短简,一般为秦汉尺一尺长,也有短至八寸者,如有抄写〈论语〉的简长八寸;更有长尺六寸的简;一般用于写书符、传。然而从出土情况来看,一尺长的短简极为普通。这种短简,多用于书写一般文书和书信,久而久之,便形成了称书信为“尺牍”的习惯。
简牍文字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,一般说来,有皇帝的制诏命令,有各级官府的文书,有各个不同部门、单位或机构之间往来的公文、信札,有官府的各种名册、簿籍,有各种不同的法律条文,有形形色色的契约,有各种不同形式与内容的身份证或通行证,有医药处方,有日历记录,有官府保存的档案,有财物登记,有殉葬物登记,有各种古籍的抄本,有大事年表,有官府的布告,甚至还有私人的信件。
以各级官府的文书来说,在简牍中又有各种不同的名称,有制书、诏书、敕书等属于中央政权的文书;有府书(大守府下达或批转的上级文书)、檄书(用于征召、晓喻和申讨的文书)、应书(下级对上级询问的回信)、牒书(主要用于与人事有关的任免、审讯及选举等的文书)、爰书(用于记录同法律审讯有关事宜的文书)、举书(有调查报告书的性质)、遣书(它不同于墓葬中记载陪葬物的“遣册”,多为委任与派遣低级官吏的文书)、报书(有判决书的性质)、疾书(说明戍卒健康状况的文书)、治所书(专指某一地区的文书而言);别书(用以分别是非曲直的文书)、吏宁书(指官吏的探亲申请书及批准书之类)、行亭书(指边塞地区带有通行证性质的特殊文书)、变事书(关于提出建议及意见之类的文书)等等属于地方各级官府之间的文书。